案情摘要:2012年2月1日,王某在重庆市南川区B机械厂车间修砂轮机时因铁渣飞入眼中而受伤。2012年3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构成工伤。2013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3年1月19日,王某与B机械厂签订了《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内容为:“一、王某在B机械厂因工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鉴于王某有违规行为,B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重庆市南川区工伤保险中心审定的应支付给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王某只领取保险中心赔付部分,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二、王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B机械厂索取该工伤待遇和费用。……”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3月13日,王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某某机械厂2012年2月1日工伤事故伤残补助金17039元”。后王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