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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愿放弃社保,事后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要补偿合理吗?

 基本案情:申某某入职某家电公司任工模课工程师。申某某签署一份《养老保险切结书》,表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保险。

在家电工作几年后申某某向某家电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家电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家电公司支付经济补

偿。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为,虽然某家电公司具有为申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申某某出具了《切结书》,已经放弃了就养老保险问题
 
向某家电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申某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某家电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家电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
 
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某家电公司为申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申某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
 
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不
 
可以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因此,本案某家电公司并不能因为申某某签署了《养老保险切结书》而免除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
 
务。
 
 
 
注意:此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应当在劳动者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
 
下,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如一个月内)予以补办。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办,劳动者方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从另一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后才决定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因此对于不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劳动者亦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由用人单位
 
承担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全部不利后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合理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
 
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