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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路上被车撞,是不是工伤?

阮小二系梁山公司员工。2015年4月27日15时50分许,阮小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回家,在路上与汽车相撞,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足舟骨骨折。

 

公安机关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阮小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9月21日,阮小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为属工伤。

 

公司认为,2015年4月27日是上白班,应到下午六点下班,但他却在下午两点就擅自离岗,既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又因其擅自离岗早退,致使该班组未能完成公司所需的生产任务,给我公司造 

成损失。我公司认为其下午两点就擅自离岗早退,发生车祸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阮小二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至于公司称阮小二擅自离岗早退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且不能否认阮小二系下班途中,为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做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阮小二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受伤,符合上述规定,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公司主张阮小二是在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下从单位早退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工伤。但阮小二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范围,公 

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评析】

 

这个案件中二审法院并未正面回应阮小二究竟是不是早退,但从二审法院的判词中可以看出,就算早退又怎么样?法律并未规定早退不属工伤,因此,“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我想,是否早退,早了多长时间,对工伤的认定还是有影响的,不能和稀泥都一概认为是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合理时间”的判断标准。但没规定“合理时间”距上下班时间的长度,这就需要结合生活经验及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进行判断了。

 

我们来假设一下,本案中,如果如公司所称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员工下午2点多离开,这个时点算不算是“合理时间”呢?能认为是工伤吗?

 

如果按照法院判词中表达出来的态度,显然也要认工伤,法院认为“阮小二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范围,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早个一、二十分钟,甚至三、四十分钟,或许还能勉勉强强说得上是“合理时间”,如果离岗早了二、三个小时,还可视为是“合理时间”吗?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凌乱了。

 

裁判者,有自由裁量权,但要把握一个度。